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(试行)
发布人: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9-09-27   浏览次数:1629

(鄂二师院党发〔20195号)

2019125日)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,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〔201410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教师〔20167号)和《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以及学校《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》(鄂二师院党发〔201829号)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,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、党政齐抓共管、教师工作部牵头、教学学院具体落实、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。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,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。教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
第三条 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,严格遵守师德规范,严以律己,为人师表,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,坚持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学、以德施教、以德育德。发生师德失范行为,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四条 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。

第二章  考核内容与原则

第五条  师德考核内容

(一)坚定政治方向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;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(二)自觉爱国守法。忠于祖国,忠于人民,恪守宪法原则,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;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
(三)传播优秀文化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真善美,传递正能量;不得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
(四)潜心教书育人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,因材施教,教学相长;不得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
(五)关心爱护学生。严慈相济,诲人不倦,真心关爱学生,严格要求学生,做学生良师益友;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

(六)坚持言行雅正。为人师表,以身作则,举止文明,作风正派,自重自爱;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
(七)遵守学术规范。严谨治学,力戒浮躁,潜心问道,勇于探索,坚守学术良知,反对学术不端;不得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
(八)秉持公平诚信。坚持原则,处事公道,光明磊落,为人正直;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
(九)坚守廉洁自律。严于律己,清廉从教;不得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,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(十)积极奉献社会。履行社会责任,贡献聪明才智,树立正确义利观;不得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
第六条  师德考核原则

(一)坚持价值引领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基本遵循。

(二)坚持师德为上,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,增强师德建设针对性和贴近性。

(三)坚持以人为本,尊重教师主体地位,激发教师责任感和使命感。

(四)坚持改进创新,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建设特点和规律,不断增强师德建设实效性。

(五)坚持公平公正,注重宣传教育、示范引领、实践养成相统一,政策保障、制度规范、法律约束相衔接。

第三章  考核方式与程序

第七条 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。各教学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本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工作,作出考核评价等次。

第八条  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、学生测评、同事互评、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(一)个人自评。由教师本人填写《教师师德考核表》,对照考核内容结合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,撰写自评总结,提交所在学院党总支。

(二)学生测评。教务处组织学生评教,向教学学院党总支提供学生测评结果。

(三)同事互评。教学学院党总支组织同事互评,计算平均分。

(四)单位考评。教学学院党总支根据个人自评、同事互评,以日常检查、教职工或学生反映、投诉举报、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,进行单位考评,计算平均分。

(五)综合评定。教学学院党总支按照个人自评(20%)、学生测评(20%)、同事互评(20%)、单位考评(40%)结果和权重,计算综合评分,提出考核意见,确定初步考核结果,报教师工作部。

(六)意见反馈。由教学学院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教师反馈初步考核结果。初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,应向教师说明理由,听取教师本人意见。

(七)考核公示。初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,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。

(八)学校审定。教师工作部汇总各教学学院初步考核结果,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,形成最终考核结果。

第九条  教师本人对教学学院党总支综合评定有异议,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,由教学学院党总支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做出综合评定。教师对教学学院党总支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,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诉。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,按照教学学院党总支综合评定结果确定。

第四章  考核等次

第十条 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。

(一)优秀。模范遵守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道德高尚,业务精湛,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创新,在教学、科研中成绩显著,受到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赞誉。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。“优秀”等次比例按专任教师总数的15%左右掌握。

(二)合格。遵守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。综合评分在60分及以上、90分以下。

(三)不合格。凡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“红七条”、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“六条禁令”、湖北高校教师“十禁止”师德行为规范的,考核等次为不合格。

第五章  考核结果运用

第十一条  教师师德考核是教师年终考核的首要内容。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、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,记入教师个人档案。

第十二条 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、职务(职称)评审、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三条  同等条件下,经考核为优秀的,在职务(职称)晋升、岗位聘任、研究生导师遴选、骨干教师、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、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、荣誉教授评选和评先奖励中优先考虑。

第十四条 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,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。在职务(职称)晋升、岗位聘用、进修深造、评奖评优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环节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
第六章   

第十五条  教学学院应按照学校《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》加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。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,学校另行制定办法。

第十六条  教学学院党总支应依据本办法,切实负起责任,全面、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。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、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。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师工作部、人事处(教师发展中心)负责解释。

  

附件:1.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.doc

2.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同事互评表.doc

3.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单位考评表.doc